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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年12月24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以下情形,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
(四)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五)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许可审批材料的流转及归档管理等,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官方网站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公开许可信息数据,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相关事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校食堂(含幼儿园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职工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和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啤酒、不含啤酒;含泡制酒、不含泡制酒)、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只含蒸煮类热食制售的,应当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申请只含非即食米面制品制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需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另行提供);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上一级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上一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一)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二)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若外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监管部门辖区,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证,可以委托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外设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记录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现场核查记录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10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不合格意见。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拍摄1张);餐饮服务场所分别对门面正面、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若除去现场核查时限,应为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之内。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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