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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条文解

发布时间:2023/7/25 17: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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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号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5月15日市政府第15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年8月12日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界定。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交通、港口、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导。

条文解释: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应用广泛,涉及的行业范围非常广,且遍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各个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只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才能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查处危化品违法行为有几大难点:一是大多数危化品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难被发现,需依靠群众举报;二是实践中,常常需要处置和存放查获的危险化学品,而处置和存放费用相当高,需专门予以保障;三是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人身安全亟需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更好地提升我市的危化品应急救援能力。为提高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积极性,解决打击危化品违法行为的经费问题,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应急救援能力,本条详细列举了需要保障的几种经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

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经征询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条文解释:目前为止,广州市还未编制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专项规划。为了加强统筹协调,优化产业布局,本条对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基地专项规划的编制作了规定。工信部门依职责仅负责加油站的规划布局,而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及化工园区专项规划应当由安监部门负责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者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施工。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安全距离审查的规定。工信、港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加油站、港口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加气站属于燃气设施,应由城管部门负责对加气站的建设及安全运营实施监督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化品建设项目则是由安监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因此,第一款规定,国土规划部门在规划环节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时,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还应遵守由安监、工信、城管、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

条文解释:本条对编制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目录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照国家、省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开展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年就其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由其亲笔签名的年度自查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年度自查报告应当在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条文解释:针对化工行业一些容易引发事故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同时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隐患排查能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本条第一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重点检查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针对我市部分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不重视的情况,本条第二款要求主要负责人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自查报告,并予以公示,借此督促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确定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责任人、风险分析结果应用以及改进措施落实要求等,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应当在设计阶段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并形成报告存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等风险管理体系。

条文解释:为加强我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条规定相关企业应当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等风险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检测体系,自动监控、连续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应当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应当配备安全视频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其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条文解释: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监管越来越严格,尤其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这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因为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年限和使用年限、使用状态等因素有直接关系,不同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测年限不一样,所以不宜规定统一的检测年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特殊作业,应当遵守有关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

有油气罐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的规定。

条文解释: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规范危化品单位特殊作业管理的规定。目前,国家出台了危化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家标准),为设立相应罚则,专门设置此行为规范条款。

广州市罐区数量较多,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名词解释的规定。为加强危化品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条明确了本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仅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的单位予以排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文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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