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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原有自编1号厂房改建特箱生产线环境废气
VOCs治理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SITC-)
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原有自编1号厂房改建特箱生产线环境废气VOCs治理设备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万元,招标人为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拟进行原有自编1号厂房改建特箱生产线环境废气VOCs治理设备项目实施,该项目包含管道、洗涤塔、过滤系统、主工艺风机系统、转轮吸附浓缩装置、脱附装置、RTO装置系统、控制系统安装等内容。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人按照技术要求配备完整并进行初步调试后,运送到招标人并卸货到指定地点后(招标人可提供叉车支持,但不负责卸货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中标人进行制作安装调试及跟踪培训等,在设备投入使用前中标人负责电源及气源接到招标人提供的电柜或气罐。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原有自编1号厂房改建特箱生产线环境废气VOCs治理设备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原有自编1号厂房改建特箱生产线环境废气VOCs治理设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注册的法人,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非“三证合一”证照,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厂商应是生产厂家或是在中国国内从事专业销售的公司或代理商。若投标人为代理商,还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授权书(须提供证明文件影印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若制造商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授权两家或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的,代理商的投标均被否决: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制造商和代理商的投标均被否决。
3、投标厂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供声明式承诺函,格式自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范围涵盖本项目内容,并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的履约保函、或公司的财务报表用以证明投标厂商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标人近三年以来(以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